洗冤集录作者宋慈

洗冤集录》,法医著作,又名《洗冤录》、《宋提刑洗冤集录》,4卷。南宋宋慈(惠父)著,成于淳祐七年(1247年)。全书由检验总说、验伤、验尸、辨伤、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;并对犯罪、犯罪侦察、保辜等有关断案、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,亦详加论述。本书内容丰富,见解精湛,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,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,是中国较早、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。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,或加注释,或予以增补,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,曾先后译成荷兰、英、法、德等国文字。


  狱事莫重于大辟,大辟莫重于初情,初情莫重于检验。盖死生出入之权舆,幽枉屈伸之机括,于是乎决。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,谨之至也。年来州县,悉以委之初官,付之右选,更历未深,骤然尝试,重以仵作之欺伪,吏胥之奸巧,虚幻变化,茫不可诘。纵有敏者,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,而况遥望而弗亲,掩鼻而不屑者哉。慈四叨臬寄,他无寸长,独于狱 ..


  诸尸应验而不验;(初覆同)或受差过两时不发;(遇不计,下条准此)或不亲临视;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;或定而不当,(谓以非理死为病死,因头伤为胁伤之类)各以违制论。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,不在自首觉举之例。其事状难明,定而失当者,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
  诸被差验覆,非系经隔日久,而辄称尸 ..


 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、虞候,或以亲随作公人、家人各目前去,追集邻人、保伍,呼为先牌,打路排保,打草踏路,先驰看尸之类,皆是搔扰乡众,此害最深,切须戒忌。

  凡检验承牒之后,不可接见在近官员、秀才、术人、僧道,以防奸欺及招词诉。仍未得凿定日时,于牒。前到地头,约度程限,方可书凿,庶免稽迟。仍约束行吏等人,不得 ..


  凡检验,不可信凭行人,须令将醋洗净,仔细查看。如烧死,口内有灰。溺死,腹胀,内有水。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,即腹干胀。若被人勒死,项下绳索交过,手指甲或抓损。若自缢,即脑后分八字,索子不交。绳在喉下,舌出;喉上,舌不出,切在详细。自余伤损致命,即无可疑。如有疑虑,即且捉贼。捉贼不获,犹是公 ..


  凡验尸,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、拳手殴击,或自缢、或勒杀、或投水、或被人溺杀、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杀类乎自缢;溺死类乎投水;斗殴有在限内致命,而实因病患身死;人力、女使因被捶挞,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。理有万端,并为疑难,临时审察,切勿轻易,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。

  凡检验疑难尸首,如刃物所伤通过者,须 ..


 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,始疑盗者杀之,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,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。检官曰∶盗只欲人死取财,今物在伤多,非冤雠而何?遂屏左右,呼其妻问曰∶“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?”应曰∶“夫自来与人无冤雠,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,不得,曾有克期之言,然非冤雠深者。”检官默识其居。遂多差人,分头告示侧近居民∶“各家所 ..


  告状切不可信,须是详细检验,务要从实。

 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,或有非理等说,且听来报,自更裁度。

  戒左右人,不得鲁莽。

  初检,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,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

  凡初检时,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,虽经多日,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,招上司问难。须仔 ..


  与前检无异,方可保明具申。万一致命处不明,痕损不同,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,不可概举。前检受弊,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连累矣。

 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,迁就改正;果有大段违戾,不可根据随。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,如众称可变,方据检得异同事理,供申;不可据己见便变易。

  覆检,如尸经多日,头面 ..


  身上件数。

  正头面∶(有无髻子)发长、(若干)顶心、囟门、发际、额、两眉、两眼、(或开或闭,如闭,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)鼻、(两鼻孔)口、(或开或闭)齿、舌、(如自缢,舌有无抵齿)颏、喉、胸、两乳、(妇人两奶膀)心腹、脐、小肚、玉茎、阴囊、(次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,妇人言产门,女子言阴门)两脚大腿、膝、两 ..


  凡验妇人,不可羞避。

  若是cx,札四至讫,HT 出光明平稳处。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,用绵札。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,验是与不是cx。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,有黯血出是,无即非。

 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,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。如有孕,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, ..